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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方国家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作者:系统管理员日期:2023-06-16字号: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的义务

1.忠于国家,忠于宪法,忠于职守

德国《官员法》规定:“公务员应遵循的最基本的义务是效忠国家”,官员必须为全体人民服务。法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必须绝对效忠国家”,“国家至上”是公务员的首要义务。日本《公务员法》规定:“职员工作时,必须遵守法令和忠实地执行上级的命令。”美国公务员法律要求公务员遵守宪法,不以罢工、暴力对抗政府。美国1978年《道德法案》规定:“把对国家的忠诚置于对个人和政党的忠诚之上。”

2.保持“政治中立”

各国公务员制度一般要求公务员履行政治中立的义务,不得参加党派活动和政治斗争;不得因个人政治倾向影响公务的执行;不得参选政治职务,如参选须在当选后或当选前辞去原职;不得接受政治捐款等。英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不得积极参加政治活动,不得公开发表政见或对政府的施政任意批评”“公务员在任何时侯都必须对政治问题保持缄默;不得参加有关大臣的公共活动或有关政府政策的公开讨论。”法国公务员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不能损害“政治中立”的原则。

3.服从领导

法国《公务员总章程》规定:任何承担公职的公务员,应对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负责,并保证对行政首长交给他的指令自觉执行。日本《公务员法》规定:“职员工作时应遵守法令和忠实服从上级的命令”“职员不得损害其职务信用,不得有玷污全体官员名誉的行为。”公务员服从领导的义务,有利于贯彻执行国家的意志,保持国家政令畅通,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4.回避

回避义务的自觉执行能使公务员客观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力,避免因感情因素和其他因素徇私舞弊或干扰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体现公务员忠于国家、忠于职守的法律原则。奥地利《官员法》规定:凡是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或不超过三代旁系亲属关系以及有过继、连襟或承嗣等关系的官员,不得在下列情况下安排在同一具体单位工作:①一方对另一方有直接下达指示的权力;②一方对另一方有监督权;③管理财务和账目。各国公务员制度都规定了公务员的回避义务,目的是使公务员摆脱感情或其他因素的干扰,客观公正地履行公务,保证国家公务按照法定的规则正常运行。

5.严守国家机密

国家机密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全局利益。德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官员应对其在公务活动中了解的事情保守机密,即使在官员关系结束后也是如此。日本《公务员法》规定:“职员不得泄漏工作中所知的机密,退职后也不得泄漏。”法国法律规定,除了严守刑法典中关于职业秘密的规定外,公务员还有义务对他在任中或行使职权中所了解的事实和情报严守秘密。公务员必须严守国家机密,以保证国家的安全及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

6.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

公务员应把兢兢业业、忠心耿耿为全体人民和国家利益服务作为最高规则。对此,各国都为保证公务员为官清廉做了严格规定。日本公务员法规定:“所有职员为全体国民的服务员,必须为公共利益进行工作,工作要竭尽全力、专心致志。”德国公务员法规定:“官员为全体人民服务,而不是为某一政党服务。”

7.申报财产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申报真实财产情况法》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的所有官员都要提交家庭财产真实情况的说明。”英国和印度都规定,如公务员无力偿还债务,应向政府汇报真实情况。新加坡政府规定,公务员必须每年上报自己和配偶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贵重首饰、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

(二)西方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1. 政治权利

(1)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信仰是指公民的政治信仰、宗教信仰和哲学信仰。公务员对任何政党、政府、政治团体和国家领导人,无论态度如何都不影响其录用、晋升和使用。西方公务员一般有言论和自由结社的权利。一般说来,公务员享有有条件地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但同时需遵守“政治中立”的原则。法律既确认了公务员的政治地位,又降低了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扰,使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不致因政党的斗争和内阁的更迭而中断,保持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政治平等的权利。平等权是指公民不得因性别、肤色、民族、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哲学观点等受到歧视,以上这些因素不得影响公务员的任用、待遇、职位变更等。公务员平等权是在否定封建君主的“官职恩赐制”和资产阶级贵族的“政党分肥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3)申诉控告的权利。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公务员制度改革法》,规定:保护揭发政府工作缺点和弊病的人员免受打击报复。此后不久,美国就成立了人事管理总署和功绩制保护委员会,受理公务员对不利处分的申诉及公务员对歧视案件的申诉。英国1972年成立了“公务员上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公务员的申诉事宜。法国《公务员总章程》规定,公务员在受到年度考核、晋升职务和纪律处分三个方面的不利处理时,可以进行申诉;如果公务员对行政纪律处分不服,可以上诉至最高公职委员会或行政法院。

2. 经济权利

(1)职业保障权。公务员经过竞争性考试择优任用后,无过失即可终身任职,这是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显著特征。美国法律规定:“公务员非因犯法或妨害工作效率不被免职。”1855年英国政府颁布的“枢密院令”规定:“经考试录用的公务员,即永久性事务官,无过失不被免职。”两个国家通行的公务员职业保障权,有利于公务员兢兢业业地为国家和社会服务,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保证国家公务的高效有序运行。

(2)工资、津贴等权利。工资、津贴是国家对公务员公务劳动付出的报酬和补偿,是维持公务员生活的基本保障。公务员享有工资、津贴的领取权,这些权利随着公务员与国家关系的终结而终止。如英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领取工资和附加收入的基本权利,其中附加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和额外津贴(加班加点费、夜班费、实物津贴、工龄津贴、出差津贴、非正常劳动条件津贴、生活补助等),公务员工资必须按照《工资福利法》具体规则来支付。美国公务员法除规定上述权利外,还规定了公务员健康安全和福利措施。

(3)退休的权利。公务员服务到一定年限,按本人意愿和政府法律规定,离开职位退休养老,这就是公务员享有的退休权。法国早在19世纪中叶就有了退休法,并于1853年开始实施退休制度。各国公务员的退休形式有自愿退休和强制退休两种:凡具备法定退休条件,自动申请退休为自愿退休;凡具备法定退休条件,由部门命令退休为强制退休。美国《公务员退休法》规定:年满55岁、工龄30年者,年满60岁、工龄20年者,年满62岁、工龄5年者,都可以退休。

(4)辞职的权利。辞职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离开原工作岗位和职务的权利。原联邦德国《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官员可以随时要求辞去他的职务,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及单位的领导说明辞职的理由,官员在向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领导递交辞职书后的两个星期内,在没有得到辞职命令以前,可以收回辞职。法国限制辞职,公务员辞职必须书面报告,主管领导查明辞职的实际情况后,才会予以批准,而对于集体辞职,一概不予批准,还会予以法律制裁。

(5)享受假期和获得健康、卫生及生命安全等方面的权利。西方公务员享有的物质权利,不仅包括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而且包括休假权利、保健权利、抚恤权利和补偿权利等。法国公务员享受年休假、半日工作制、工伤假、病假、产假和受教育假等。1982年1月,法国通过法令规定:公务员工作满一年后,可以带薪休假五周。英国规定公务员每年享有13天带薪的病假,没用的病假,可以无限期地积存,以备重病或急事时一起使用。公务员享受这些福利权利,对于其忠于职守,解除后顾之忧,维护其身心健康、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3. 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的权利是指公务员接受培训和教育方面的权利。美国《政府雇员培训法》使广大公务员都能获得培训的机会,1972~1973年获得培训的联邦雇员近100万人,培圳费用几乎全部由政府承担。现在美国年轻的低级公务员每周有一天法定的学习时间,学习同本职工作有关的知识。英国要求公务员对必须熟悉的知识,要接受4~6周的培训。据统计,日本1983年仅人事院和各省厅就组织了264250名公务员进修和培训,占全部在职人员的32%。